你的选择
贼偷了你的手机,有两种法律方案惩罚他:
1.赔你一部手机,再把他关起来,直到他“戒偷”。
2.不关他,赔你两部手机。
你选1还是2?
你做出了选择,但对不对呢?
2的好处
方案1是全球主流法律都采用的,主流对不对,放后面说。
先说方案2。
你可能和绝大多数人一样,喜欢两部手机,超过在乎关贼多久,他是否戒偷。要是他每偷你一次,你都能得到双倍赔偿,你巴不得对贼天天说“欢迎光临”。
1生2,2生4,4生8,……,贼能把你“偷”成百万富翁。
只是这种好事为何是偷一赔二,不是赔三或者更多?
这源自“罪刑均衡”,也就是“以牙还牙”的报应观。
你原本就有一部手机,突然被贼偷走了。贼不仅仅要恢复“你原本就有手机”的事实,他也要被“偷”走一部手机。由于他偷的对象是你,他的手机就应该被你合法的“偷”走。
也就是,贼偷了你的手机,他至少得赔偿你两部。另外还加上其他损失,诸如丢了男(女)朋友的电话号码,手机照片,微信聊天记录等带来的焦虑和麻烦,他也必须赔!
如果你选方案2,得到双倍或者超双倍赔偿,不仅对你和贼都公平,还能最大限度实现“天下无贼”,因为它让人们不再害怕被偷,而是渴望被偷。
一方面,你为了被偷“致富”,就得及时向法庭提供最准确的证据。你会尽可能让自己的手机,时刻处于监视之下。
另一方面,对贼而言,有了严密监视,偷的成本极高,就算得手,也很容易付出双倍代价。
相比做你致富的冤大头,贼也更“喜欢”其他贼来偷他的手机。
于是,你和贼都会非常自觉,天下就容易无贼。
这种方案如此完美,可现实为什么没采用呢?
实际上作为一种古老的法律原则,它曾经存在过很长时间。
在中世纪的爱尔兰,国王不是国家元首,而是犯罪保险人(crime-insurer);如果有人犯罪,首先便是由国王向受害者支付“保险金”,然后才反过来强制罪犯偿还国王(偿还受害人的保险公司,完全来源于偿还受害人的理念)。在美殖民地的许多地方,由于过于贫穷,无力负担奢侈的监狱,法院强制小偷与受害人订立契约,强制小偷为受害者劳动,直至偿清“债务”。
遗憾的是,随着人们对“国家”“社会”的信仰,带来国家权力的扩张,现在法律执行的是第一种,一种“认贼作父”的文明。
倒退的文明
现代法律惩罚贼,跟“赡养”老人大同小异。
很多家庭,子女工作繁忙,无暇照料家中老人,会花一笔钱,送他们去养老院。养老院管吃管住,生活相当有保障。
而被关的贼,虽然失去了自由,但和养老院里的老人一样,不再从事生产和交换,而是由被偷的你和其他未被偷的人一起供养。
不仅如此,贼甚至比你赡养的“父亲”还更有保障。他要是生了病,一定得好好治疗,要一不小心死在狱中,闹出的国际人权问题,会让很多人“脑壳痛”。
可以说监狱类似养老院,狱警和相关人员,就跟保姆差不多。而且,很多福利国家的监狱,比贫民区贫困户的居住环境不知好多少倍。
你能想象这是一名挪威囚犯正在服刑?

人对自由的感受各不相同。或许在你眼中,为了自由可以抛弃生命和爱情,但在某些人眼里,监狱提供了大部分生活所需的一切,远比自由更实在。
我们有理由猜测,有些人犯罪,就是为了这份实在。进了监狱后,不用参与生产和交换,不用努力挣钱,就能吃穿不愁,生病无忧。免费享受这种不劳而获,跟寄生虫一样,依靠其他纳税人生存和生活,对这些人极具诱惑。
而作为受害者,不仅要承担被侵犯的损失,还要另外花一笔钱去“赡养”作恶的人。
这不就是“认贼作父”吗?
现实版的“认贼作父”
最近偷电瓶车的贼,周立齐变成了网红。
从2007年6月到2020年4月18日,四次盗窃抢劫入狱,总刑期超过七年。他之所以出名,是在看守所说了两句话。
一是“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,这辈子都不会打工!”
耸人听闻的,是另外这句:“进看守所就像回家一样……进了里面去个个都是人才,说话又好听,我超喜欢在里面。”
现代法律创造出了超喜欢看守所的怪胎,这就是问题所在。
首先,在周立齐的判决中,法律选择的就是方案1:
判决结果:……四、被告人周立齐、古*、李*赔偿被害人罗俏萍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39元;赔偿被害人雷淑媛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25元;赔偿被害人兰莹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90元;赔偿被害人罗国高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822元;赔偿被害人彭淑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76元(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);五、被告人周立齐、古*赔偿被害人叶妮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92元(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)。
判决中两千左右的赔偿,都是被偷电瓶车的折旧价。相当于他偷了别人的电瓶车,法院只要求他恢复车主原本有电瓶车的事实,至于丢电瓶车造成的麻烦,耽搁,以及“想杀掉偷车贼”的心情,法院不予理会(有技术实践的原因)。
而电瓶车的车主,自己丢了车,不但没有得到足够的双倍赔偿,作为纳税人,还要出钱“赡养”偷车贼。
到底是谁在惩罚谁呢?
其次,周在4月18日释放之前,已经被关了三次。我们常说,事不过三,但是很明显,前三次服刑,并没有成功让周“戒偷”。他第三次出来,不仅偷,还明抢。
第四次出来成为网红,人们的各种调侃无不透露出,害怕再次被偷的恐惧。

如果法律选择了方案2,很有可能,广大电瓶车主,不是害怕他,而是给他发偷车邀请函。
但凡周立齐脑子稍微正常一点,这种“偷一赔二”的冤大头,他多少会心生抵触。
第三,在周立齐的判决中,除了赔偿电瓶车主人和坐牢之外,周另外还被罚了1万元。
一、被告人周立齐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;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;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);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,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);
如果这笔钱是用来做安保,无非是把保护财产的责任交给了法律系统。至于这种保护能力,无数找不回电瓶和车的车主,应该有目共睹,深有体会。
简单来说,就是整个系统花别人的钱,办别人的事,效率低下,浪费巨大。
第四,在“社会观念”深入人心的时代,很多人说,让车主和其他纳税人出钱“赡养”贼,对整个“社会”是有益的。
且不说,贼在狱中的表现好不好,是否“戒了偷”,是否可以出狱,都是法官,狱警以及其他相关人士的主观判断(周立齐告诉“社会”,你们的判断力有待提升)。
假如全球75亿人同时做了贼,只剩下法律系统和另外一个好人。
这个好人如何“赡养”75亿“父亲”呢?
规则和结果
法律,从某种意义上讲,是所有人共同约定的规则。
规则选择不同,人的行为必然不同,带来的结果可能就是天壤之别。
选择方案2,人们“爱”贼,渴望被偷,天下在无形之中接近无贼。
而选择方案1,人们一边恨贼,害怕被偷,另一面又“认贼作父”,另外监狱免费的生活保障还鼓励了某些人为了做贼,故意侵犯他人。
因此,不管你拥有的是手机,还是电瓶车,作为财物的主人和纳税人,惩罚贼的规则,都值得你深思。